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N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内从事通信运营、通信产品制造、通信建设企业、其他相关通信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广大通信行业界的同仁,为推进通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速我省通信事业的发展和振兴海南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为通信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以促进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推动通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IS09000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为企业提高通信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通信企业管理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通信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七)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推荐管理创新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优秀管理工作者等,并进行表彰活动。
(十)编辑出版有关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十一)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二)承担政府与企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能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通信运营企业、专用通信网单位、通信建设单位和通信产品制造业及相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特邀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2、热心于通信事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
3、从事通信事业的教学、科研、新闻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同意,报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困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有关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或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6 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